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地税局  时间:2011-08-12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一、征收范围: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二、征收基数和费率:
1
、缴费基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
、费率:企业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3、应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三、缴费期限: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告知申报单位及时缴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报单位改正;缴费单位必须在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四、违章处理:

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催缴,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